来源:西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关于收回国营西丰县凉泉参茸场部分国有农用土地划拨使用权的决定
根据西丰县空间规划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西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西丰县凉泉镇泉北村国营西丰县凉泉参茸场第39号地中292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不动产证号:辽(2018)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2805号,收回范围详见附图),用于城乡规划项目建设。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补偿问题由县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西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