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来源: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0日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并在当地居住的;

  2.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规定标准;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

  5.未拥有机动车辆;

  6.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7.符合当地政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该部分人的准入条件、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经本级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县(市)区户籍;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保障对象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均无自有城市住房:

  (四)符合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该部分人群的准入条件、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

  第十条 对政府引进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转荣退军人或武装警察、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持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效证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持有肢体一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应予以优先保障和选房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复转军人、武装警察,在铁岭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带孩子的孤寡妇女以及外地来铁的新就业高等教育毕业生在同等保障资格下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各具(市)区府住房领保障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房源。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签订授权书,同意授权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房屋、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科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应当填报《婚姻状况承诺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当前有效的低保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单位开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标准填写在审批表中:

  (四)本市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户籍地《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有住房的或者房屋被征收补偿的、还需提供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铁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七)外地来铁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原件及复印件);

  (八)有保障资格排名加分或优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

  (九)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十)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书、申请配租职工明细及其劳动合同、申请配租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定代表单位印章)、法定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者需持《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社区以及民政部门和房地产权、车辆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将相关材料与加分明细或优先资格情况在社区和当地住房保障网(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着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口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