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7日
西丰县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