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1)

来源: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章 燃气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燃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按照安全用气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九)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一)餐饮经营者;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三十六条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燃气减压阀、燃气产品的质量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三十七条 鼓励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

  第三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全省统一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