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 以个人名义承接 房地产经纪业务 和收取费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