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施工单位不 按照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 进行利用或者处 置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工程施工单位不 按照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 进行利用或者处 置: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3]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4]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