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需提供要件:
1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2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3热源、热网、换热站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及图纸资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5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办理路径:
1、电话咨询:024-77994058
2、现场办理:西丰县六安新区行政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三、办理时限:10日内
四、温馨提示: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承诺)期限内办结,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不计时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