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评审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辽住建〔2017〕68号)、《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铁市财〔2021〕111号),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切实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财政投资评审是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评审流程、部门上下联动、全过程监管,建立“先预算、后评审”“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结算”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二、评审范围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债券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1.未提交预算评审申请的;
2.工程已开工,开工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提出申请的;
3.工程总造价10万元以下的;
4.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符、不齐、造假等情况的;
5.施工效果差、质量差,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
6.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共同构成的项目,既有土建又有养殖、种植的混合性项目,以及工程造价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逐渐实行评审市场化,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工作流程
(一)加强预算评审,实行前置控制
1.开展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评审需及时报送评审委托书(附件1)、送审资料承诺函(附件2),经财政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签批后方可进行评审。
2.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送工程预算审核所需材料(附件3),财政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确认后,启动审核程序。
3.建设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理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送审资料要达到审核要求,建设单位因图纸设计不完善,预算编制不合理,或有意推迟、拖延的单位,出现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4.评审中心预算审核完毕直接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初审结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可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评审中心默认建设单位对审核报告无异义。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现场核查
1.评审实行首问负责制,由专人跟踪到底,从事前、到事中、直至最后完成评审。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6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评审须经两名以上评审人员共同完成。
2.施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同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沟通,一同深入施工现场,对照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图),查看原始地貌,并留存照片。
3.施工中,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评审人员要开展不定期检查,检查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要留有所有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如基础开槽深度宽度、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隐蔽工程;屋面工程的找平层、保温层、隔热层、防水层等;地面工程的垫层及面层厚度等。评审人员深入现场要留存完整工作底稿,作为最终评审的重要依据。
4.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不可抗力或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业务股室同意后,评审中心现场踏勘,据实核定。增量超过10%需重新进行立项调规,另做评审。项外工程不予评审。
5.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决算评审申请,财政对口业务股室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方、评审人员三方现场核准工程量(简称核量),查看监理日志,准备评审工作。
(三)加强评审内部控制,实行报告综合审议
1.为保证评审质量和效果,成立财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评审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分管业务副局长、业务股股长、监督股股长、评审中心主任及评审人员。领导小组负责把控出具评审报告,对有问题的报告进行审议。
2.建立和完善评审结算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评审必须有主审人和复核人,建立终身负责制,评审人和复核人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终身负责。
3.工程结算评审报告需经财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项目主审人对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核增、核减、核销等情况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说明。工程结算评审结果超过审后预算10%,先不出具评审报告,由复核人牵头查找原因,并报财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未经财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情况。
5.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整体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6.工程款项结算时,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可以将财政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但最终价款要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和建设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预算编制,保证工程质量,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加强评审人员廉政建设,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筑牢底线思维,不触红线;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增强专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和软件操作能力。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做进一步调查和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本级财力追加项目也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实施前由财政对口业务股室及评审中心人员进行现场测算,杜绝“先斩后奏”情况发生,未经过财政监管的项目,不予拨款。
附件: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委托书
2.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承诺书
3.建设工程项目办理预算审核需提交资料
附件2
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承诺书
财政局:
我们已按财政性资金投资(拨款)项目审核的要求,提供了工程的全部工程预(结)算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说明、合同、中标通知书、地质报告等有关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单,隐蔽工程说明等资料是真实完善的。
三、所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单价、单据是真实完善的。
我单位报送的全部资料,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真实的、完整的。今后如果发现送审资料不全不实,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附件:《 工程报送资料明细表》
承 诺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办理预算审核
需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在招标前需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算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预算书需加盖造价咨询机构公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二、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复核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对送审预算书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若报送材料存在虚报、乱报行为,则退回预算编制单位重新报送;
三、建设单位填写《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委托书》,县财政局领导直接批复到评审中心;
四、施工图纸(纸质版及CAD电子版);
五、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六、工程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需告知中标单位将投标文件中预算书的电子版保存完整,工程竣工结算时,因投标文件中预算书电子版缺失给工程结算带来的一切问题及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七、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而定。
特殊说明:对于资料不清晰、手续不完备的预算资料,告知被审核单位澄清问题及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有些问题如需审核单位提供补充资料的,被审核单位应在约定时限内(3个工作日)一次性补充完备,否则应由被审核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不能无限次提供资料。补充材料只能对被审核单位首次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补充,使资料更具完整性,而不能对以前的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否定。
办理预算的项目名称: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
西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年 月 日
关于加强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评审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辽住建〔2017〕68号)、《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铁市财〔2021〕111号),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是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评审流程、部门上下联动、全过程监管,建立“先预算、后评审”、“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结算”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二、评审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债券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1.未提交预算评审申请的;
2.工程已开工,开工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提出申请的;
3.工程总造价10万元以下的;
4.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符、不齐、造假等情况的;
5.施工效果差、质量差,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
6.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共同构成的项目,既有土建又有养殖、种植的混合性项目,以及工程造价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逐渐实行评审市场化,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工作流程
(一)加强预算评审,实行前置控制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现场核查
(三)加强评审内部控制,实行报告综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