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部门依申请(五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依申请(五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
序号 类型 主项 子项 具体办事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申请条件 原申请材料  新申请材料 时限 办理流程(图)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 是否在网上办理 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无 网上办理地址 系统名称 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
1 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市级,县级, 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材料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鉴定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鉴定
1.受理
2.专家鉴定
3.审查
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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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确认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第二十七条加强指导服务“中指出:“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施动态管理。2、规范性文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第五条第9点提出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省级 原则上是市级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总资产、资产报酬率、负债率、产销率等指标符合《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中需要企业提供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明、成果证明、企业纳税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环保证明、带动农户证明、质量安全证明、审计报告等。 企业仅需要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明、财务会计报表、成果证明以及企业对公司财务报表、纳税、银行资信、带动农户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 法定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承诺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1.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逐级审核上报材料;
3.召开联席会议;
4.报送省政府审定;
5.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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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确认 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认定 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认定 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国家级,省级, 此项工作暂停
4 行政确认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辽宁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保种场,应当符合全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辽宁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六条 
从事辽宁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级保种场。
申报省级保种场的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省级, 省级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种来源清楚、系谱记录清晰,且有3年以上完整的养殖档案和保种记录。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符合品种特征与种用标准的单品种核心群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母牛150头以上,公牛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鹅:母鹅200只以上,单父本家系公鹅不少于30个家系,多父本家系公鹅不少于8个家系;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畜种的畜禽数量另行规定。
(三)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四)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相互独立,净道、污道严格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兽医室、隔离舍。动物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五)配备与饲养规模、保种能力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六)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七)有详细的保种方案。保种方案应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效果监测等。
(八)有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消毒等技术规程,有生产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卫生防疫、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一)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原件
(三)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或复印件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原件
(三)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或复印件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1.受理
2.审查
3.专家评审
4.审查符合条件的,发布通告公示。
1 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https://www.lnzwfw.gov.cn/ 辽宁政务服务网
5 行政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 取得土地承包合同,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的个人或企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2.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
3.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初审意见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2.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
3.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初审意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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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确认 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省级,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引种备案申请表 引种备案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网上发布通过引种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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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省级,市级, 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4.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5.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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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级,市级,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或终止复核               
4.批准
5.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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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级,省级, 1.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2.经县(市)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 1.市县初步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填写内容); 
2.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动物疫情核实报告;
3.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情上报初步认定报告。
1.市县初步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填写内容); 
2.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动物疫情核实报告;
3.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情上报初步认定报告。
法定时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当日立即逐级上报
承诺时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当日立即逐级上报
1.受理
2.核实
3.认定                 
1 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https://www.lnzwfw.gov.cn/ 辽宁政务服务网
10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无特定申请条件,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即可申报。 采样单,疑似疫情报告单 采样单,疑似疫情报告单 法定时限:动物疫情发生当日立即逐级上报
承诺时限:动物疫情发生当日立即逐级上报
1.发现疫情并报告
2.现场调查核实
3.初步认定
4.上报
5.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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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确认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及撤销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及撤销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及撤销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国家级,省级,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转基因检测报告;转基基棉花还应该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转基因检测报告;转基基棉花还应该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定时限:165个工作日(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承诺时限:165个工作日(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申请人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30日内材料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4.提交专业委员会初审,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品种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
5.公示后,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30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报农业部公示15个工作日;
6.公示后,30日内农业农村厅发布审定品种公告,向申请人发放审定证书。
0
12 行政确认 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已停止认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法人证书、政府批复文件、
确定申请人请示文件)
3.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4.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提供抽样单、品质鉴评报告、品质检测报告)
6.产品及包装照片
7.其它必要性说明或证明性材料(人文历史)                              
8.产品品质特征特性描述
9.国家追溯系统注册截图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法人证书和政府批复文件)
3.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4.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提供抽样单、品质鉴评报告、品质检测报告)
6.产品及包装照片

7.必要性说明或证明性材料(人文历史                                       8.国家追溯系统注册截图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省级品质鉴评会,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省级品质鉴评会,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1.受理
2.审查
3.省级品质鉴评会
4.国家级专家评审
          5农业农村部公示        6农业农村部公告         7符合条件的下发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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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确认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确认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确认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省级,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试验鉴定           
4.专家评审
5.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0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47.92.142.78:8082/appraisal_font/portal/appraisal/portal/index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14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十一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国家级,省级,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试验鉴定            
4.专家评审
5.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1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47.92.142.78:8082/appraisal_font/portal/appraisal/portal/index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15 行政确认 市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市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市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市级,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一)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二)经营规模。从事种植、养殖、良种繁育的农业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折旧,无涉水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60%;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带动能力。企业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单位、农户、个人签订农产品供货、采购合同或合作协议;加工或流通企业原料(货物)的采购主要来自我市。
(六)产品竞争力。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1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其他。对于科技型创新企业、外向型企业及果蔬、水产加工企业,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开户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复印件);
(五)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或个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或供货单(复印件);
(七)企业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开户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复印件);
(五)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或个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或供货单(复印件);
(七)企业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三)省直、市直企业或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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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梳理明确此项工作,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
17 行政确认 对特定种类在用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鉴定 对特定种类在用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鉴定 对特定种类在用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鉴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国家级,省级, 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未开展此项工作 1.受理
2.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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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确认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第46号令)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省级, 水产原种必须符合有关水生动植物种的国家标准,并具备下列性状:
(一)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典型表型,无明显的统计学差异;
(二)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核型及生化遗传性状;
(三)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
水产良种必须具备下列性状:
(一)优良经济性状遗传稳定在95%以上;
(二)其他表型性状遗传稳定在95%以上。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申请书;2.营业执照;3.水域滩涂养殖证;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5.场区平面图;6.水产原良种种质检测报告;7.水质检测报告;8.人员名册、技术职称、培训证明;9.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10.财务决算、技术合作等材料。11.其他证明材料。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申请书;2.营业执照;3.水域滩涂养殖证;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5.场区平面图;6.水产原良种种质检测报告;7.水质检测报告;8.人员名册、技术职称、培训证明;9.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10.财务决算、技术合作等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1
19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省级,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3.渔业船舶中止国籍登记: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
4.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6.渔业船舶船名登记: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一)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二)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
7.渔业船舶变更登记: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8.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
 
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9.渔业船舶国籍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10.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11.渔业船舶租赁注销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五)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六)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七)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八)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九)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八)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九)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中止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中止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三)农业部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际渔船安全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五)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六)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七)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八)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九)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五)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七)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九)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十)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十一)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十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五)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押权登记注销:
(一)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四)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五)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境外租进):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租赁合同;
(四)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五)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六)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租赁合同;
(五)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六)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出租境外):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租赁合同;
(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国内租赁):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三)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四)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出租境外):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四)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五)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境外租进):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一)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
(二)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五)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五)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六)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七)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八)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九)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八)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九)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中止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中止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三)农业部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际渔船安全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五)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六)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七)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八)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九)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五)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七)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九)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十)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十一)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十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五)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押权登记注销:
(一)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四)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五)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境外租进):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租赁合同;
(四)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五)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六)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租赁合同;
(五)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六)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出租境外):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租赁合同;
(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国内租赁):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三)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四)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出租境外):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四)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五)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登记注销(境外租进):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一)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
(二)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五)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为10个工作日;船名核准为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为10个工作日;船名核准为7个工作日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2 部分进驻 国家部委系统 https://202.127.42.208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20 行政确认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时间: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和检疫证明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苗种质量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销售 1.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2.样品状态描述和标识
3.对所使用的检测方法的识别
4.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1.水产苗种生产场具体信息(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电话)
2.水产苗种具体信息(品种名称、数量、检测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1.申请
2.受理
3.取样
4.检测
5.出具检测报告
1
21 行政确认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认定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认定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认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9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第1条 编制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建设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特色鲜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6号)
第一章第三条 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管理工作,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6号)
第五部分第(四)项 完善集聚区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6号),由省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应集聚区发展的统计制度,健全规范统计标准和方法。建立集聚区季度调度工作制度和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制度,加强考核、指导和服务,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省级 按照省领导指示,此项工作暂停
22 行政确认 确定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确定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确定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 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省级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按照当年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适宜我省项目择定 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法定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承诺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1.农业部下发关于农机补贴品目的通知
2.拟定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
3.征求各市及相关单位意见
4.召开专家论证会
5.确定及公布
0
23 行政确认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省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和个人;
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繁育基地。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检疫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检疫
1.受理
2.书面审查
3.根据现场检疫结果
4.决定
1 各市、县情况不一致 国家部委系统 https://qy.nyzwjy.cn/quarantine/qiye/login;jsessionid=1448697D010941BF4CDF3EBA51AA4167 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
24 行政确认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应申请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法定时限:即时即办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1.网上申请
2.备案
0 国家部委系统 https://www.icama.cn 中国农药数字管理平台
25 行政确认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县级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法定时限:即收即办
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1.申请
2.备案
1
26 行政给付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省级, 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 1.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说明材料
3.估价说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说明材料
3.估价说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
27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28 行政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下发申报通知;
2.省辖市农业农村局限额申报;
3.形式审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
4.省级评审;
5.公示;
6.省农业农村厅公布获奖名单。             
1
29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4号)
第八条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 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0 行政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修订)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1 行政奖励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国家级,省级, 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2 行政奖励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家级,省级, 对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3 行政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4 行政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5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6 行政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1.受理
2.审查
3.专家评审
4.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1
37 行政奖励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渔业资源保护奖励申请表
2.对增殖渔业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应情况说明
3.佐证材料
1.渔业资源保护奖励申请表
2.对增殖渔业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应情况说明
3.佐证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专家评审
4.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1
38 行政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1.野生动物保护奖励申请表
2.水生野生动物救助及放归基本情况
3.救助设备基本情况说明
4.佐证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奖励申请表
2.水生野生动物救助及放归基本情况
3.救助设备基本情况说明
4.佐证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39 行政奖励 渔业航标保护方面的奖励 渔业航标保护方面的奖励 渔业航标保护方面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国家级,省级,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1.渔业航标保护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渔业航标保护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40 行政奖励 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的奖励 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的奖励 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国家级,省级, 我省该项职能应在自然资源部门 1.渔业无线电管理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渔业航无线电管理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41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下发申报通知;
2.省辖市农业农村局限额申报;
3.形式审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
4.省级评审;
5.公示;
6.省农业农村厅公布获奖名单。             
1
42 行政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依据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上报参加抢险救助的渔业船舶、公务船及其所属单位。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
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
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以农业农村部 下发文件为准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0
省级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录入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正在升级)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43 行政奖励 渔业技术推广做出贡献的奖励 渔业技术推广做出贡献的奖励 渔业技术推广做出贡献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8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申请报告;2.工作事迹材料;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4.单位推荐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2.工作事迹材料;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4.单位推荐意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44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级,市级,县级, 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身份材料;
3.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
45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市级,县级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仲裁申请书
2.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仲裁申请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仲裁决定
1
46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国家级,省级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
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适用时)
5.产品规格信息
6.产品照片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企业自我承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试验鉴定            
4.专家评审
5.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1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47.92.142.78:8082/appraisal_font/portal/appraisal/portal/index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
47 其他行政权力 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1.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                 2.鉴定考试               3.发证 3
48 其他行政权力 远洋渔业企业年审 远洋渔业企业年审 远洋渔业企业年审 【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正)
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
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上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见附表四);(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渔船出(入)境情况及证明,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复印件,公安边防机关出具的渔船和船员边防检查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31日前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查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省级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4.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子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1.上一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远洋渔船船舶证书,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提供登记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3.捕捞许可证,在他国管辖海域生产的渔船需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驻外使领馆证明,过洋性项目渔船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关于企业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发生产的证明文件原件;
5.统计表格。如实填写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的统计表格。
1.上一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远洋渔船船舶证书,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提供登记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3.捕捞许可证,在他国管辖海域生产的渔船需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驻外使领馆证明,过洋性项目渔船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关于企业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发生产的证明文件原件;
5.统计表格。如实填写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的统计表格。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1
49 其他行政权力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初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初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初审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省级 1.申请范围为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事项。
2.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使用目的合法。
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单位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4.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2.1 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2.2 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2.3 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2.1 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2.2 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2.3 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法定时限:即时即办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1.申请
2.审查
2.受理
3.决定                
1 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https://www.lnzwfw.gov.cn/ 辽宁政务服务网
50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转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转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转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五条  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报书,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规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2010年9月4日修正)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级 因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划入农业农村部,成立农田建设管理司,整合发改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水利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原国土农田整治项目统一进行项目管理,新的规章制度即将出台,我省地方性法规也将根据国家职能整合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故建议该项相关内容待有关制度依据及信息系统明确后予以填报。
51 其他行政权力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大连市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不再要求提供)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
1.受理
2.现场检查
3.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4.初审。(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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