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序号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具体办事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申请条件 | 原申请材料 | 新申请材料 | 时限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 中介服务 | 是否收费 | 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 | 是否在网上办理 | 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无) | 网上办理地址 | 系统名称 | 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 | 修改建议 | 原材料 | 现材料 | 减材料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减时限 |
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申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规划;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项目备案证明 4.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6 | 3 | 3 | 45 | 23 | 22 | ||||
2.取水许可-发证 |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经批准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1.取水许可验收的函 2.取水许可验收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9 | 2 | 7 | 20 | 10 | 10 | |||||||||||
3.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 1.原取水许可证(仅变更取水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其他变更的) 3.(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延续的) |
1.取水许可证 2.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变更申请文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2 | 1 | 20 | 10 | 10 | |||||||||||
4.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 1.原取水许可证(仅变更取水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其他变更的) 3.(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延续的) |
1.取水申请书; 2.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3 | 0 | 20 | 10 | 10 | |||||||||||
5.取水许可-延续 | 1.原取水许可证(仅变更取水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其他变更的) 3.(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延续的) |
1.取水申请书; 2.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 3.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3 | 0 | 20 | 10 | 10 | |||||||||||
2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已批复流域、区域综合或专业规划、列入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不包括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 4、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3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省级,市级,县级 | 1、适用于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5、如工程建设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已签署第三方同意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 1.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1.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4 | 3 | 1 | 20 | 10 | 10 | ||||
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县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有关水利规划;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1.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 2.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1.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 2.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否 | 是 | 否 | 无 | 2 | 2 | 0 | 20 | 10 | 10 | ||||
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省级,市级,县级 | 1.采砂地点位于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市际以上界河。 2.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 3.采砂实施方案已批复;采砂权出让工作已完成,相关协议已签订; 4.采砂出让价款和采砂保证金已按规定缴纳,砂场恢复协议已签订; 5.采砂活动不影响河势稳定,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等渉河工程的安全,不妨碍河道行洪和防汛抢险;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1.采砂计划批复文件; 2.采砂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3.采砂权出让结果证明文件及协议书 ; 4.采砂出让价款和开采保证金缴纳凭证; 5.竞得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负责采砂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砂场是否涉及林地、耕地以及其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说明。 |
1.采砂权出让结果证明文件及协议书 ; 2.采砂出让价款和开采保证金缴纳凭证; 3.竞得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负责采砂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砂场是否涉及林地、耕地以及其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说明。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6 | 4 | 2 | 20 | 10 | 10 | ||||
6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防洪评价报告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4 | 3 | 1 | 20 | 10 | 10 | ||||
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省级,市级,县级 | 1.拟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界河或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管理水库的管理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基本无影响。 3.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5.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行洪能力。 6.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 7.不妨碍防汛抢险。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 1.申请书或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及相关图纸(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3.防洪评价报告; 4.土地使用权者同意实施项目的协议及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的协议文件。 |
1.申请书或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及相关图纸(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4 | 3 | 1 | 20 | 10 | 10 | ||||
8 | 行政许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省级,市级,县级 | 1.符合相关防洪规划以及洪泛区、滞洪区规划; 2.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其它水利工程无不利影响;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4.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4 | 3 | 1 | 20 | 10 | 10 | ||||
9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级,县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有关水利规划;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1.申请文件 2.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1.申请文件 2.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编制 | 否 | 是 | 否 | 无 | 3 | 2 | 1 | 20 | 10 | 10 | ||||
10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省级,市级,县级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外,其它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且征占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3.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市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的水土保持方案;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11 | 行政许可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 省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报告 2.水文站选址论证报告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1.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书 2.专用水文站设立(撤销)的技术论证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专用水文站设立(撤销)的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2 | 1 | 20 | 10 | 10 | ||||
12 | 行政许可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省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13 | 行政许可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省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报告 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或调整)论证报告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审批申请书 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技术论证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14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省级,市级,县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有关水利规划;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1.申请文件; 2.占用申请书;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1.申请文件; 2.占用协议书及相关说明;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否 | 否 | 是 | 否 | 无 | 3 | 2 | 1 | 20 | 10 | 10 | ||||
15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1.利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堤防、戗台兼做公路的。 2.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不妨碍防汛抢险。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申请书; 2.立项依据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4.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5.双方议定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申请书;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3.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4.双方议定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编制;工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4 | 1 | 20 | 10 | 10 | ||||
16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首次申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
省级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检测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4.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的相关要求。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5 | 0 | 20 | 10 | 10 | ||||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延期申请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3.检测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4.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的相关要求。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2.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2.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6 | 6 | 0 | 20 | 10 | 10 | ||||||||||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变更 |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 1.已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及副本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变更同意书;变更名称、地址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本及附表 4.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单位还应提供现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的解聘协议 5.申请注销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同意书 |
1.已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及副本 2.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变更同意书;变更名称、地址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本及附表 3.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单位还应提供现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的解聘协议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3 | 2 | 20 | 10 | 10 | ||||||||||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注销 | 检测单位注销资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 1.已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及副本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变更同意书;变更名称、地址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本及附表 4.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单位还应提供现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的解聘协议 5.申请注销的检测单位还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同意书 |
1.已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及副本 2.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同意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2 | 3 | 20 | 10 | 10 | ||||||||||
17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省级,市级,县级 | "1.利用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管理的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 2.不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妨碍防汛抢险;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1.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申请书; 2.立项依据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4.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5.双方议定的坝顶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
1.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申请书;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3.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4.双方议定的坝顶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编制;工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4 | 1 | 20 | 10 | 10 | ||||
18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1.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管理的水库。 2.与水库大坝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不在溢洪道进口及影响泄洪范围内。 | 1.项目建设申请文件; 2.立项依据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4.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5.双方议定的码头渔塘管理和维护办法。 |
1.项目建设申请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 3.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4.双方议定的码头渔塘管理和维护办法。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编制;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4 | 1 | 20 | 10 | 10 | ||||
19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修订)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 省级 | 1.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2.编制依据充分; 3.内容全面,符合国家移民政策; 4.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一致; 5.实物调查方法符合实际,实物调查成果真实可靠; 6.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全面,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7.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8.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得当,分析结果符合当地实际; 9.移民安置方案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10.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合适; 11.移民安置规划与国家和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1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 13.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 1.书面申请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 |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申请函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第三款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
1.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3.编制依据充分; 4.移民安置规划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5.移民安置方案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6.移民安置方案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7.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已有扶持措施; 8.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9.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 1.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函 2.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附件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复文件 |
1.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函 2.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附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2 | 1 | 20 | 10 | 10 | ||||||||
20 | 行政许可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省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申请文件 2.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涉及征占湿地的方案 |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征占湿地的方案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建设项目涉及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方案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2 | 1 | 20 | 10 | 10 | ||||
21 | 行政确认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省级,市级,县级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 1.安全鉴定申请书 2.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3.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
1.安全鉴定申请书 2.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3.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3 | -1 | 20 | 10 | 10 | ||||
22 | 行政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确认申请书 2.水土流失危害情况说明书 |
1.确认申请书 2.水土流失危害报告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水土流失危害报告书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23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
省级,市级,县级 | 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 1.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2.大坝注册登记申请书 |
1.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2.大坝注册登记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24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 1.水库大坝降等的审定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省级,市级,县级, | 符合《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 1.降等(报废)申请书 2.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3.申请报废的,还需报送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
1.水库大坝降等申请书 2.水库大坝降等论证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水库大坝降等论证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2 | 1 | 20 | 10 | 10 | ||||
2.水库大坝报废的审定 | 1.降等(报废)申请书 2.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3.申请报废的,还需报送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
1.水库大坝报废申请书 2.水库大坝报废论证报告 3.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水库大坝报废论证报告编制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3 | 3 | 0 | 20 | 10 | 10 | |||||||||||
25 | 行政给付 |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征求意见稿) |
县级 |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移领发〔2006〕1号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包括我省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因修建大中型水库从外省搬迁到我省并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八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有原始证明材料的移民,经人口核定登记人员核实后进行登记。无原始证明材料的外省迁入的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移民身份认定申请,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上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发函到迁出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省内跨市或县(市、区)安置的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移民身份认定申请,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发函到迁出地市或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县(市、区)按照核定登记表的内容逐一填写。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和村组负责人签章。移民村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负责人签章。原始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存档。 | 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 | 0 | 0 | ||||||||||||||||||
26 | 行政奖励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事迹说明材料 | 0 | 0 | ||||||||||||||||||
27 | 行政奖励 |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水利厅每年根据全省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对排名靠前的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个人进行奖励, | 0 | 0 | |||||||||||||||||||
28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公布)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抗洪抢险(抗旱)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审批表 | 抗洪抢险(抗旱)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审批表 | 40 | 1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0 | 0 | ||||||
29 | 行政奖励 | 对水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4月25日发布)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水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表/申报表 水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0 | 0 | |||||||||
30 | 行政奖励 | 对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64号)其中明确规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按规定颁发现金奖励。 2.《关于辽宁省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16号)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周期为3年,表彰名额为:先进单位1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300名,可按规定发放奖金,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 省级 | 全省农建“大禹杯”竞赛先进单位的评选采取千分制计分办法评比,按照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市、县、区排名。每三年活动周期结束后,省农建办依据千分制分数排名拟提出获奖单位名单,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认、厅党组审议、分管省长批示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 0 | 0 | |||||||||||||||||||
31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 | 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省级,市级,县级 | 1.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2.省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河道。 市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河道。 县级: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河道。 |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证据材料 |
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裁决申请书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3 | 1 | 2 | 60 | 28 | 32 | ||||
32 | 行政裁决 | 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 | 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 | 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省级,市级 | 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且协商不成的。 2.省级:跨市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争议。 市级: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权属争议。 县级:本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水事纠纷争议。 |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证据材料 |
1.水事纠纷裁决申请书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3 | 1 | 2 | 60 | 28 | 32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省级,市级,县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事业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XX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原件1份,盖章) 2.竣工备查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初稿),度汛方案,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资料,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1.XX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请示文件 2.竣工备查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初稿),度汛方案,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资料,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20 | 10 | 10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省级,市级,县级 | 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完成报备验收材料,并向社会公示。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开证明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5 | 4 | 1 | 5 | 5 | 0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
省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要求及空白表格 |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2.自评报告(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支撑性材料。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2 | 2 | 0 | 20 | 10 | 10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 1.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新申请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号颁布)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省级 | 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㈡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㈢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㈣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㈤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1.新申请人员: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2.新申请人员: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新申请资质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3.新申请人员:申请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 4.新申请人员: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新申请人员: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
1.考核管理申请函; 2.考核申请汇总表、个人考核申请表; 3.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4 | 1 | 20 | 10 | 10 | ||||
2.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延期 |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㈠本人受到国家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㈡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㈢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
1.延期人员: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2.延期人员:申请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 3.延期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件4.延期人员: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5.延期人员:安全培训证明 |
1.考核管理申请函; 2.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4.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报告、处罚通报文件等; 5.安全培训证明:培训计划(大纲、课程安排);培训签到、记录;考核合格证或成绩单。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5 | 5 | 0 | 20 | 10 | 10 | ||||||||||
3.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企业名称变更 | 1.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1.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2.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原考核合格证书 5.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6.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原考核合格证书 8.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9.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10.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原考核合格证书 11.因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12.因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原考核合格证书 13.因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补办证书: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14.因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补办证书: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
1.考核管理申请函、变更申请表; 2.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10 | 4 | 6 | 20 | 10 | 10 | ||||||||||
3.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 1.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1.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2.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原考核合格证书 5.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6.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人员:原考核合格证书 8.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9.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10.因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原考核合格证书 11.因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12.因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原考核合格证书 13.因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补办证书: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14.因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补办证书: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
1.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一寸免冠照片1张。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10 | 3 | 7 | 20 | 10 | 10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 | 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 | 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2010年5月14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级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4. 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近三年内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4. 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近三年内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4 | 4 | 0 | 20 | 10 | 10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 第九条 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 省级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征地工作已经完成;(二)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六)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政府审计;(七)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八)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雍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地的生活条件基本具备;(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三)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五)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四)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五)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六)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 1.关于申请××工程××阶段移民安置终验的函 | 1.移民安置终验申请函 2.验收备查资料 |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是 | 是 |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 2 | 2 | 0 | 50 | 25 | 25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省级,市级,县级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 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申请文件 | 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申请文件 | 10 | 1 | 否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0 | 0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是水行政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不需要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申请,不需要填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时限”。 | 0 | 0 | ||||||||||||||||||
41 | 公共服务 | 水土保持公报查阅 | 水土保持公报查阅 | 水土保持公报查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省级 | 无 | 无 | 无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0 | 0 | ||||||||
42 | 公共服务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水利)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水利)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水利)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修订)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
省级,市级,县级 | 无 | 无 | 无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如实地核实、专家评审等时间除外) |
最多1次 | 无 | 否 | 否 | 否 | 无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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