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六类)政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报营商局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具体办事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申请条件 | 原申请材料 | 新申请材料 | 时限 | 办理流程图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 中介服务 | 是否收费 | 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 | 是否在网上办理 | 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无 | 网上办理地址 | 系统名称 | 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市级^县级 |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一、新办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资金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二、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一、新办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4个工作日完成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
1 | 无 | 否 | 部分市、县局已进驻;部分未进驻。 | 是 | 省自建系统 | http://www.lntobacco.gov.cn/xzsprone/website/index |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否 | |||
2 | 行政许可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 市级 | 有收购计划的烟叶产区原则上一个乡(镇)批准设置一个烟叶收购站(点)。收购计划在20000担以上(含)的设立烟叶收购站,收购计划在20000担以下的设立烟叶收购点。 | 1.烟叶收购站(点)申请表 2.烟叶种植面积、收购计划文件材料 3.烟叶收购站(点)收购场所证明 |
1.烟叶收购站(点)申请表 2.烟叶种植面积、收购计划文件材料 3.烟叶收购站(点)收购场所证明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
1 | 无 | 否 | 部分市、县局已进驻;部分未进驻。 | 是 | 省自建系统 | http://www.lntobacco.gov.cn/xzsprone/website/index |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