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开压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

省国家保密局依申请政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报营商局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类型 主项 子项 具体办事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申请条件 原申请材料 新申请材料 时限 办理流程图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甲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审核 对甲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审核 对甲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材料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级,省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7.保密制度完善;
8.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9.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10.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11.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1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13.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
2.审查
3.转报办结
2 审核转报
2 行政许可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想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省级,市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7.保密制度完善;
8.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9.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10.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11.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1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13.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
2.书面审查
3.现场审查
4.审批办结
2 按照法定权限,审批权实施层级为省级;市级进行初审。
3 行政许可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市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
7.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8.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9.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1 申请书
2 书面审查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 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 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 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 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 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
14 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须分年度提交国税、地税证明)
15 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
16 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7 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8 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19 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0 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1 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2 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3 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4 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5 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6 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7 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 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1 申请书
2 书面审查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 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 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 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 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 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
14 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须分年度提交国税、地税证明)
15 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
16 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7 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8 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19 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0 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1 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2 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3 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4 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5 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6 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7 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 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原时限:1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
2.书面审查
3.现场审查
4.审批办结
2  
4 行政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规范性文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省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
2.书面审查
3.现场审查
4.审批办结
2 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共同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