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十)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0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事项: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依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