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九)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问题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应急局牵头联系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联合执法,处理安全隐患事故。县应急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检查、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安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