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八)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事项: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依据:
【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
3.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配合县政府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