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七)
权力类型:行政裁决
事项: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依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调解,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调解书(说明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裁决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督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