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六)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给付

事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部分特殊家庭生活补助的给付

依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确认责任:对申报材料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或补充材料。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卫健局负责对独生子女、奖扶、特扶进行审批。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单的开具、独生子女、奖扶、特扶的给付事项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