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7日
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事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依据:【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决定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并进行初审,做好本责任范围内各事项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