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8日
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实施依据: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责任事项内容:
1、检查责任: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家庭服务业经营者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