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事项名称: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责任事项内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向检查不合格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企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