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四)
事项名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责任事项内容: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