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责任事项内容: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