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事项名称: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类型:行政奖励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内容:
1.受理责任:窗口、信函提交材料,申请被受理的,正式收文办理;申请不被受理的,电话或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工作通知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表彰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接受申请的决定。
4.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表彰决定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奖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