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医疗救助分中心救助对象、标准及流程
医疗救助分中心的业务主要是负责全县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孤儿等人员。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保费救助
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每年需个人缴纳的保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医疗救助
(1)普通门诊、普通住院救助。普通门诊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300元,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普通住院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10000元,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特困供养人员,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
(2)特病门诊、重特大疾病救助。特病门诊和重特大疾病为累计救助,年救助金额在普通住院最高救助金额基础上再增加10000元。其中低保对象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特困人员,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
(3)重性精神疾病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按住院床位日补偿20元定额补助。
三、救助程序
1、城乡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低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直接在医院结算,低保报销金额先由定点医院垫付,每月由定点医院与医疗救分中心审核后结算。
2、城乡救助对象异地结算:救助对象出院后由居民保险分中心结算后,救助对象提供所需手续到所在乡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由乡镇医疗保险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到县医疗救助分中心,由医疗救助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拨款发放。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