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来源:西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