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告知承诺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

西丰县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单位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1

验资报告

实施民办学前教育的学校筹设与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

验资报告

实施民办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与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

财务清算报告

实施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历史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核”。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法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部门

规章

公安  机关

行政许可

5

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八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部门

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许可

6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部门

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审批

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部门

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许可

8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小餐饮经营许可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并应提交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性

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

许可

9

房地产使用证明

办理工商登记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290号)

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部门

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10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应提交的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工艺流程;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性

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