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2日
辽宁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
Ln-ypcf-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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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 产、销售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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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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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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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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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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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发 现涉及假劣药品的;2.涉案产 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且其 生产、经营、配制条件及过程 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3. 配制制剂仅在本医疗机构内使 用的;5.符合《辽宁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 假药的;2.生产使用的原料来 |
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3.配制 制剂在市场销售的;4.责令关 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渠道 不合法或者不明的;6.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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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 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
编码 |
Ln-ypcf-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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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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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 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 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 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 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 产设备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 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 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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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并处罚款; 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禁止进 口、终身禁止从业;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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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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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使用假药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 罚。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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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0%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生产、 经营、配制条件及过程符合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且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2.符合《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0%以上 1.11 倍以 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 个人: 所获收入 1.11 倍以上 2.19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药品 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 合法或者不明的; 2.采用偷工 减料、掺杂掺假等主观故意方 式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自然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 对突发事件的药品;4.符合《药 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5.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情形的 |
货值金额25.5 倍以上30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19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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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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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 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 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 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 产设备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 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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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终身禁止从业;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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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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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 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 的规定处罚。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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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
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款 |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个人:所获收入 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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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检出 的不合格项目为单项且属于水 分、重量差异、装量差异、灰 分等药品非安全性项目的;2. 药品成份的含量超出限度10% 以内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 形 |
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0%以上 1.11 倍以 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11 倍以上 2.19 倍 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药品 成份的含量高于或者低于限度 20%的;2.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异 常毒性等药品安全性项目的; 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 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4.采 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主观 故意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5.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 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 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6. 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 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7.符 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19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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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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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 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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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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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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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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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第十一条情形 |
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第十一条情形 |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22 万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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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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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 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 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 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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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收入; 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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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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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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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1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5 倍以下 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 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2.违法收入 2 万元以下且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3.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8 倍以上 12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 收入 10 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 合调查,造成监管部门对涉案 药品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 的;3.符合《药品管理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 的;4.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
违法收入的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12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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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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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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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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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十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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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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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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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1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5 倍以下 罚款 个人:2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发 现涉及假劣药品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个人: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8 倍以上 12 倍以下罚款 个人: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 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 假药的;2.多次伪造、变造、 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 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3.符合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情形的 |
违法收入的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 12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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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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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 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 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 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 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的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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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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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撤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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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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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发现 涉及假劣药品的;2.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 条情形 |
5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2 万元以下罚 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0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7.4 万元以上 14.6 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假 药的;2.符合《药品管理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365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8 |
违法行为 |
1.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2.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3.使用未经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4.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5.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6.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7.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 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 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 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 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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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 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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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 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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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30%以 下罚款;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发 现涉及假劣药品的;2.涉案产 品符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没 有危害后果的;3.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30%以 上 1.11 倍以下罚款;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1.11 倍以上,2.19 倍以下罚款;20 年内 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 假药的;2.符合《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2.19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0 年以上至 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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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2.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 销售该类药品; 3.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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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 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 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 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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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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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处 2 万元以下 罚款;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经 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受试 者尚未使用药物的;2.涉案产 品符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没 有危害后果的;3.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
50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10 年以上 20 年 以下禁止从业 |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经 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受 试者造成严重后果的;2.使用 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 者销售该类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365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处 14.6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30 年以上至终 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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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 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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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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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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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下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问题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 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罚 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罚 款;20 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未整 改到位的;3.符合《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罚 款;2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1 |
|
违法行为 |
1.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2.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 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4.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6.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7.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 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 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采取 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问题 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2 万元以上 38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定 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2.未按要求整改使危害后果扩 大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2 |
违法行为 |
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 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 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 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注册证书。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3 |
|
违法行为 |
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 2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10 倍以下 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案 产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2.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 2 倍以上4.4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10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4.4 倍以上 7.6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件发生时期,用于生产、销售 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2.不能 提供相应的购销记录或购销票 据,导致无法溯源的;3.符合 |
货值金额的 7.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24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4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 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 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 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5 |
|
违法行为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 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的;2.经营者通 过租借、买卖许可、批件或者 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进入平台 经营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 形 |
20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 万元以上 290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90 万元以上 410 万元 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明知 经营者无相应资质,仍为其提 供网络交易服务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情形的 |
146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41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6 |
违法行为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 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 注册证书。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注册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7 |
|
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 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 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 2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5 倍以下 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销 售行为发生在医疗联合体、医疗 集团或者医疗“连锁”机构内的; 2.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货值金额的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8 倍以上 12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案产 品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2.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货值金额的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12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8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 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 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问题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 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未报告严重不良反应或 群体性不良反应且未采取整改 措施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73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9 |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 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未报告严重不良反应或 群体性不良反应且未采取整改 措施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6.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0 |
|
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仅涉 及三级召回的;2.《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18.5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 一级召回的;2.未实施召回且 造成危害后果扩大的;3.符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1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责令其召回药品后拒不召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 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召回的:货值金额 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2 万元以下罚 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拒不召回的: 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拒不召回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情形的 |
拒不召回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2 |
|
违法行为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配合召回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拒不配合召回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拒不配合召回的: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情形的 |
拒不配合召回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3 |
|
违法行为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 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警告; 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情形的 |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4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 用人员。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 人员且不属于关键岗位人员 的;2.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反 《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 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2.符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5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与医 疗机构有关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 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 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种类 |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终身禁止从业 |
实施主体 |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6 |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疫 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 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 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 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 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 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注册证、许可证; 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批准、发证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对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1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生产条 件及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要求的,且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2.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1 倍 以上,3.7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9.5 倍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擅自更 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的; 2.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 者不明的;3.生产、销售的疫苗 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4.符 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货值金额 39.5 倍以上 50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7 |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疫 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 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 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 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 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 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注册证、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1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生产 条件及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要求的,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2.符合《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
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1 倍以 上 3.7 倍以下罚款 |
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擅自 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 的;2.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 法或者不明的;3.生产、销售 的疫苗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4.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8 |
|
违法行为 |
1. 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 有其他欺骗行为; 2.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4.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5.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 未经批准; 6.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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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 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 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 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 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 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 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50%以 下罚款;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50%以 |
第十一条情形 |
上 3.35 倍以下罚款;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9.5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3.35 倍以上 7.15 倍以下罚款;20 年以上 至 3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货值金额 39.5 倍以上 5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所获收入 7.1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30 年以上至 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9 |
|
违法行为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 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 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
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50%以下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整改未到位的;2.《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50%以上 1.85 倍以 下罚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 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 所获收入 1.85 倍以上 3.65 倍以下罚款;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禁 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存在严重缺陷未整改到 位的;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拒不改正的: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2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65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3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0 |
|
违法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 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 培训、考核; 3.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 4.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 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5.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6.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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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 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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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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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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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疫 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所列 3 项或者 3 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2.生产、销售的疫苗用于突发 |
拒不改正的: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 元以下罚款 |
公共卫生事件的;3.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情形的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1 |
违法行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 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 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 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 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 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 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 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 款 个人:所获收入 50%以下罚款;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50%以上 1.85 倍以 下罚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 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85 倍以上 3.65 倍罚款;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禁止从 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未进行整改且造成危害 后果扩大的;3.符合《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情形的 |
拒不改正的: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65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3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2 |
|
违法行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 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 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 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采取 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整改 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罚 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采取 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整改 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
拒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1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拒不改正的: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5.1 倍以上 7.9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定 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2.未进行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 扩大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 |
拒不改正的: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 7.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 的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3 |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法规定,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 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 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 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 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 医药相关活动。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9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4 |
|
违法行为 |
1.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 植计划进行种植 2.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3.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6.5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8.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5 |
|
违法行为 |
1.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的; 2.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 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5.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 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 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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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责令停产; 罚款; 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消定点生产资格,由原批准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6.5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6.5 万以上 8.5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8.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52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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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经营麻醉药品 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 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责令停业; 罚款; 取消定点批发资格。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消定点批发资格,由原批准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倍以上 2.9 倍以 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9 倍以上 4.1 倍 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4.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7 |
违法行为 |
1.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供应的; 3.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4.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 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5.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 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6.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 定备案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 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 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 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 规定备案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业; 罚款; 取消定点批发资格。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消定点批发资格,由原批准部门作出。 |
裁量范围 |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万元以上 2.9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4.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8 |
|
违法行为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 品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 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 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责令停业; 罚款; 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由原批准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9500 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1.55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39 |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 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 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 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 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 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 位购买。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
逾期不改正的:2 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 万元以上 2.9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4.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0 |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1 |
|
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 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 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
处罚种类 |
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罚款; 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
|
实施主体 |
1. 由原审批部门作出;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1.6 万元以上 2.4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2 |
违法行为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报告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 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 动。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药品; 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3 |
违法行为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 的受试对象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 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 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处罚种类 |
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由原发证、批准部门作出。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4 |
违法行为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 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 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 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
处罚种类 |
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由原发证、批准部门作出。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5 |
违法行为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交易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 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 罚款。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6 |
违法行为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00 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00 以上 6500 以下 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6500 万元以上 8500 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8500 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7 |
违法行为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 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 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 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 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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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实施主体 |
1. 由原审批部门作出;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2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2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2 倍以上 2.9 倍以下 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 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4.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8 |
违法行为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 |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 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 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
处罚种类 |
吊销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实施主体 |
由原发证部门作出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49 |
违法行为 |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 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 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 |
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
处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 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 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 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 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 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 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0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处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 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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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1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1 |
违法行为 |
1.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2.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3.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72
处罚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 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发证机关作出。 |
|
裁量范围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2 |
违法行为 |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 |
处罚依据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 依法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 |
73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由原发证 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3 |
违法行为 |
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 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2. 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 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74
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 计算。 |
||
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 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发 现涉及假劣药品的;2.涉案产 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且其 生产、经营、配制条件及过程 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3. 配制制剂仅在本医疗机构内 使用的;4.符合《辽宁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 假药的;2.生产使用的原料来 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3.配制 制剂在市场销售的;4.责令关 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渠 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6.符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
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4 |
违法行为 |
1.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 执行; |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 任; 2.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 和数据不真实; 4.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 量; 5.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
|
处罚依据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28 号令,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布) 第六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 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 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下罚款;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采取 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问题 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罚 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罚 款;20 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定 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2.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未整改到 位的;3.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 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罚 款;2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5 |
违法行为 |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 |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 证体系持续合规 |
||
处罚依据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 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下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问题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 |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罚 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罚 款;20 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未整 改到位的;3.符合《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罚 款;2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6 80 |
违法行为 |
1.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 项变更; 2. 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 健康档案; 3. 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 停产报告。 |
|
处罚依据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28 号令,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布)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二)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 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三)未按照规定对列入 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积极主 动整改的;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且非主观故意的;3.符合《辽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 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 施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7 |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申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 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二)未按规 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三)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 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 万元以上 1.6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8 |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65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59 |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 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 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 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 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 动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 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 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 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第一款: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第二款: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第二款: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第二款: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第二款: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0 |
违法行为 |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销售药品的;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或者去向不明,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购进单位将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 道仍销售药品的;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 虚假欺骗行为的; 4.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依然 为其提供药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 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销售药品 的;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药品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相关药品流入非法 渠道或者去向不明,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购进单位将相关药品流入非 法渠道仍销售药品的;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 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 (四)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
86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 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 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 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种类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下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问题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 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罚 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罚 款;20 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未整 改到位的;3.符合《辽宁省药 |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罚 款;2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情形的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1 |
违法行为 |
1.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的;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的; 5.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再 次委托储存药品的; 6.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 输药品的; 7.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 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 问题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的;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 条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的; (六)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运输药品的; (七)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 |
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 质量问题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2.25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2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 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下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已采 取整改措施,但存在一般缺陷 问题整改未到位的;2.符合《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 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罚 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 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罚 款;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重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制 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的;2.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未整 改到位的;3.符合《辽宁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罚 款;30 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3 |
|
违法行为 |
1.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2.药品零售企业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 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3.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 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 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 理要求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销售的 药品不得是疫苗、血液制品、麻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
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等实行特殊管理的药 品;2.消费者主动提出购买而非 销售人员推荐;3.违法行为情节 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4.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第十一条情形 |
造成危害后果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65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4 |
|
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 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 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 报告等义务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 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5 |
违法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 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 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作出。 |
裁量范围 |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95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6 |
违法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 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 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
处罚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 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 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 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 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作出。 |
96
裁量范围 |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7 |
违法行为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 1 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 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 即恢复生产的;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 3.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 未按规定备案的;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 报告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 1 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 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 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 备案、报告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 |
97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8 |
|
违法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 |
|
处罚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 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 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对单位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对单位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对单位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对单位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69 |
违法行为 |
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的; 2.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 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5.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 查工作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 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 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25 万元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0 |
违法行为 |
1.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工作的; 2.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 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3.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 查工作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 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的:9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的:9000 元以上 2.1 万元 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1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 药品,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 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2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九条第三款: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九条第四款: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第一款: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第一款:3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款: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3 万元以上 3.6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第一款: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6.5 万元以上 8.5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 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6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第一款:4.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款: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4.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3 |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 万元以上 1.6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 万元以上 3.6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6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4.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4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6.5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8.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5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 10%以下的罚款, 10 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等活动。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10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 10%以上 22%以下 的罚款,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禁止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22 万元以上 38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 22%以上 38%以下 的罚款,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禁止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38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 万元以上 200 万 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 38%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30 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6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
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3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7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 万元以上 6.5 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8.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8 111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 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20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 万元以上 290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90 万元以上 410 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146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410 万元以上 500 万 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79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 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 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80 |
|
违法行为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 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 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 站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 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 站处以 15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 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 以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 站处以 150 元以上350 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处以 6500 元以上 8500 元以 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 站处以3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处以8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罚款。 |
||
说明 |
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罚款无减轻裁量情形。 |
编码 |
Ln-ypcf-081 |
|
违法行为 |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 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 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 责任: (1)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 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2)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 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3)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300 元 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1 万元以上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300 元 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 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7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 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罚款无减轻裁量情形。 |
编码 |
Ln-ypcf-082 |
|
违法行为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在 5 年内不得再申请。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申请; 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罚款; 申请人在 5 年内不得再申请;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83 |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6500 元以上 85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85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84 |
违法行为 |
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制剂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 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 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 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销毁或者处理。 |
处罚种类 |
撤销批准文号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裁量范围 |
无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85 |
|
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 准证明文件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 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 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
1 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一条情形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情形 |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情形的 |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