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0.3-0.9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2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3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7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