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不满三万元的;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 从轻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零售商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已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次的。 | 一般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已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从重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1-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1万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