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1]07-11号
西丰县沈泉养殖场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11223MAOQC****
地址: 西丰县凉泉镇凉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言革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1]07-11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于三日内对违规贮存的畜禽粪便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户 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42101010010006639601****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