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诚信水库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编号:
编制单位: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西丰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目 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特许经营初步协议
项目概况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诚信水库特许经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诚信水库特许经营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318,696,400,00元
最高限价:26,651,000,00元/年
采购需求:本项目实施内容为授予供应商特许经营权,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管理,满足西丰县近期、远期规划供水及管理要求,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2年12月12日至 2022年12月1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1月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丰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地址: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联系方式:13841091333
2.采购代理机构: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六安新村广播局院内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 024-77994906
邮箱地址: 281280090@qq.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
账户名称: 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账号: 210501104080000004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娜
电 话: 15004107525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见公告 地 址:见公告 联系人:见公告 电 话:见公告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见公告 地 址:见公告 项目联系人:见公告 联系电话:见公告 |
1.3.4 |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无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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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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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2)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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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前请参加开标人员提前确认好西丰县疫情防控要求,并积极配合。因未提前确认西丰县疫情防控要求影响投标或产生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因疫情防控带来的不便请各供应商谅解。 |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
★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备份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评审系统上进行修改或撤回。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备份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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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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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现委托 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备份文件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2)与项目相关的由项目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4)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
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2.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
3.移交委员会有权要求项目公司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移交委员会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4.移交委员会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维护的具体时间与内容。
5.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实施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1.项目公司应和移交委员会在移交日六(6)个月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维护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三(3)个月完成。
3.如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维护,视作项目公司违约,实施机构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在移交日 12 个月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计划内的恢复性全面大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大修不迟于移交日之前 6个月完成。
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将作为移交依据。移交时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设施、土地及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和权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批单无偿转让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并确保其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1.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转移给实施机构,但因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特别约定无法转移的合同除外。
2.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在任何情况下,该等付款义务不由实施机构承担。
3.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如需实施机构为社会资本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
1.在移交日的 12 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当清理完毕所有债务,政府方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债务或者负债(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2.为确保移交后项目设施的运行质量,项目公司必须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日时项目设施工作正常。
3.如办理移交手续产生需要交纳的税、费,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在项目实施机构完成移交接管前,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维持正常的运营维护业务,确保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直至移交完毕。在移交期间,政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日常维护费用。
因政府方原因,致使移交日期延后的,移交日期顺延。因项目公司违约,未按移交范围移交或未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或未按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等,实施机构有权抵扣项目公司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以弥补损失。
1.项目公司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实施机构。
2.项目公司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的权利。
3.在实施机构接管项目前以项目公司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特许经营期第一年运维绩效服务费根据中选特许经营者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确定。特许经营期内的其他年限,运维绩效服务费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调价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项目公司当年实际应获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 K-方案测算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高出方案测算部分(如有)其中,K 为当期绩效考核支付系数,根据当期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 开标及评标”、“七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投标人,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
5.4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 6%的价格扣除(详见评分细则)。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1.按给定格式填写3.按规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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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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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给定格式填写3.按规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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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给定格式填写3.按规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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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3.按规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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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3.按规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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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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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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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