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

来源: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能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2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能使用;

  3对未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4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钢瓶护罩松动或脱落、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此类钢瓶属不合格钢瓶,不得使用;

  6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的不得使用;

  7气瓶用螺丝把护罩连接到瓶体(护罩与瓶体非焊接连接,可拆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即“螺丝瓶”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