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1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
为加快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推进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2日
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推进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是指: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装备、重大成套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成电路装备、先进医疗装备、能源装备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实现进口替代、补齐重大短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或实现首次应用的成套和单机装备、核心零部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辽宁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报产品为本地区研发并生产。
(二)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
(三)产品属于省内首次研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产品技术先进。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技术先进性需通过省级(含)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通过查新报告说明其技术先进性。
(五)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含)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本行业公认权威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产品使用证明。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七)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
(八)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九)企业研制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第六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含央企和跨地区集团分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含沈抚示范区,以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上报首台(套)认定申请材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ln.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产品,列入《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首台(套)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申请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第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申请单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并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认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列入《目录》的首台(套)研制企业的融资项目,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支持。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首台(套)认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参与首台(套)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的监督。如出现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