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招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全力建设“生态郡、养生谷、健康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到0.8以上,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相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生命健康产业园区、安民机械制造产业园区和郜家店工业园区项目适用本办法,园区外招商企业依据具体情况可参照执行。
二、土地利用方面
入驻园区项目实行土地优先利用原则,依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纳税额度等实施排序,优先优惠价格供地。
三、财政扶持方面
项目入驻和建设期间,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务性收费。园区内的企业投产达效经验收合格,优先申报、享受技改贴息、节能减排、中药材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等资金扶持政策。企业争取的产业政策扶持资金要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四、基础设施方面
1、园区土地实现平整。
2、实现通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
五、服务流程方面
招商引资企业在办理入驻手续时,由政府县长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帮助企业完成有关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1、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经营期间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剔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后,再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2、此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投产达效后生产经营期未满10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经国土和财税部门核定后,需将已享受优惠部分进行返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
以上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西丰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