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绿水青山是西丰最宝贵的财富,生态优势是我县的核心竞争力,丰富的森林资源更是我们引以为傲的绿色名片。但近年来,我县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屡禁不止,形势堪忧,毁林种地、滥砍盗伐等行为严重破坏我县生态安全,直接影响当前乃至今后子孙后代的生活和生存环境。为守护住我们的绿色家园,造福一方百姓,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西丰,西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打击违法开垦林地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和重点
(一)盗伐林木行为。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盗伐天然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林木所有者不批就砍、少批多砍、批东砍西、批劣砍优等各种滥伐林木的行为。
(三)非法砍伐树木和砍伐枯立木生火取暖的行为。
(四)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非法砍伐柞树,将柞蚕场变为榛子园的行为。
(六)擅自经营加工、非法收购运输木材、非法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违法开垦林地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一)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毁坏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1-3倍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
2.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
1.各级林长及专职管护员需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要求实施巡山制度。按照“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原则,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2.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要求责任主体要形成台账清单、立案查处卷宗、现场还林佐证等材料。同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监管和执法措施
1.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2.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存在违法开垦(占用)林地行为的当事人,如能向属地执法部门主动投案并积极整改还林,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或暴力抗法的当事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广大父老乡亲共同参与对破坏林木和林地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违法破坏林业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根据实际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但对恶意诬告、虚假举报者也将依法追责。
举报电话:024-77844318
西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