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7日
西丰县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西丰县水利局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执法 类别 |
包容免罚 事项 |
减轻从 轻处罚 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 对象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 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处罚 |
西丰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未对行洪造成 影响,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拆除 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 原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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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法破坏、侵占、毁损 堤防、水闸、护岸、抽水 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 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 罚 |
西丰县 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未对 防洪工程和水 文、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 的器材、物料 造成损坏,并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 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 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 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执法 类别 |
包容免罚 事项 |
减轻从 轻处罚 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 对象 |
备注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 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 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处罚 |
西丰县 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 为,且在期限 内主动补办手 续并获得相应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 的其他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部 门)批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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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处罚 |
西丰县 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依规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 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不缴纳的,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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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 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西丰县 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责令限期内 缴纳水资源费 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 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 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 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填表人: 由聪 联系电话:024-7787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