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来源:西丰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7日


西丰县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西丰县水利局

事项名称

执法 主体

执法 类别

包容免罚 事项

减轻从

轻处罚

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 对象

备注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 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处罚

西丰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未对行洪造成 影响,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拆除 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 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2

对违法破坏、侵占、毁损 堤防、水闸、护岸、抽水 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

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

西丰县 水利局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对 防洪工程和水 文、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 的器材、物料 造成损坏,并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 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 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 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事项名称

执法 主体

执法 类别

包容免罚 事项

减轻从

轻处罚

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 对象

备注

3

对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 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 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处罚

西丰县 水利局

行政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

为,且在期限 内主动补办手 续并获得相应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 的其他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部 门)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处罚

西丰县 水利局

行政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依规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 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不缴纳的,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5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 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西丰县 水利局

行政处罚

在责令限期内 缴纳水资源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 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 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 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 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 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填表人: 由聪 联系电话:024-7787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