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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截止日期: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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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4〕153号)相关规定,切实改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我县营养改善计划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改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及分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涉及营养餐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总督学兼任。
(二)明确责任
1.主体责任。按照(教财〔2022〕2号)文件要求,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建设、改造学校食堂,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责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
2.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县财政、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县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财政局根据教育局提供的各校就餐人数及食堂运行情况,合理安排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人工费、燃油燃气、电费等维持食堂正常运行的费用,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食堂正常运转。会同教育局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发改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县委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3.具体责任。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三、具体措施
(一)供餐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以中心校学校食堂或就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托餐。
1.加强供餐管理
(1)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统一膳食标准,统一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使学生午餐达到安全、卫生、热乎、可口、科学、营养的标准。
(2)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的食堂管理员。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3)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学校食堂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2.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1)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5)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3.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1)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2)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3)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4.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1)各校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2)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3)实行每日晨检制度。
(4)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1.资金安排
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初中生、小学生每天中午5.00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其中,中央资金4元,省级资金1元。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发生运营成本由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2.资金使用
(1)营养餐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各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教育局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采购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
1.完善采购前期管理
(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负责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2)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
①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学校所需米、面、油、肉等大宗食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采购,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货商进行集中采购。科学合理安排采购目录,依据市场价格,公正公开合理制定采购文本,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违背市场规律,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提高标准。
②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规范采购程序
(1)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应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
(2)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3)对于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完善自主采购环节,确保采购质量,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3.规范合同管理
(1)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局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4.加强履约验收
(1)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
(2)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3)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综合分析我县学生监测数据,形成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会同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五) 应急事件处置
1.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2.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3.县教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教育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六)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县教育局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财政局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县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县卫生健康局要把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检测评估作为重点。
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并主动将专项督导检查情况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并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切实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阳光工程”。
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 79609995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废止《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21〕3号)。
附件: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子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振宇 县委常委、副县长
贺 欣 副县长
成 员:纪华音 政协副主席、县卫健局局长
李桂兰 县教育局局长
张 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巴文龙 县审计局局长
宋秋雨 县财政局局长
刘海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继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梁 丰 县应急局局长
钟 强 县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龙斌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副部长
刘 森 县财政局副局长
程少峰 县教工委专职副书记
刘 昕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 宾 县教育局副局长
于 娜 县教育局副局长
尹丽莉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 昂 县政府总督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在县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李桂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总督学李昂兼任。
《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一、出台依据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4〕153号)相关规定,切实改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我县营养改善计划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及分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涉及营养餐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总督学兼任。
(二)明确责任
1.主体责任。按照(教财〔2022〕2号)文件要求,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2.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具体责任。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三、具体措施
(一)供餐管理
1.加强供餐管理
2.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3.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4.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1.资金安排
2.资金使用
3.资金监管
(三)采购管理
1.完善采购前期管理
(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
(2)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
2.规范采购程序
3.规范合同管理
4.加强履约验收
(四)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综合分析我县学生监测数据,形成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会同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五) 应急事件处置
(六)监督检查
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 79609995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